当前位置:文章详情
驻外大使:上下班自己付车费
时间:2014-07-25 来源:《是与非》
   

(作者:  陈来元)

   
        我是外交部的一名退休干部,2003年6月之前曾长期在我国驻外大使馆工作。最近与一位友人聊天,应询说起我驻外使馆的一些情况。当说及大使上下班要自付车费时,他不敢相信,对我说:“你别逗了,一名特命全权大使上下班坐车还要自己付车费?”我说:“你不信?那我就从大使上下班乘车付车费开始,给你说说我亲历的几个真实故事吧。”
 
乘公车上下班确是自付车费
 
        在国内,凡可以坐公车上下班的各部门各级领导,确实没有听说还要自己付车费的。但在国外,国家虽为每一位大使配备了可挂国旗的专车和专职司机,但他们上下班,却不可以享受免费乘车的待遇。这是千真万确的事。对此,也难怪有人不信。试想,大使是由国家元首特命的驻某一外国的最高外交代表,官不算大,但也不能算小,特别是因外交工作需要上下班坐个车,怎么还要自己掏腰包?如果我没有当过大使,并曾长期按月支付车费,我也可能会有同样的疑问。但外交部的财务规定很明确,所有外交人员上下班都要自付车钱,大使也不例外。财务规定认为,大使的专车是公车,公车只为大使对外公务活动提供免费服务,至于大使如何上下班,则是属于个人的私事,公家不能免费提供用车。大使上下班需用车,可以照顾使用其专车,但需按规定付费。 
        我在驻莱索托任大使时,因大使官邸与大使馆在同一个大院内,上下班不需坐车,当然也就不存在交车费的问题。后来我到纳米比亚任职,从大使官邸到大使馆办公处有1.7公里的路程。如在国内,步行上下班当无问题。但当时我在国外的身份是大使,从国家体面考虑,上下班还得坐车。于是,我按外交部规定,每月向大使馆支付乘车费20美元。可能有人说,这大概是因为当时驻外人员的工资高的缘故吧?在这里,我不便透露当时我们的具体工资数额,但可以说,我们当时的收入是不高的,充其量也就是现在我国驻外外交人员的四分之一左右。
        当时我们除自费乘车上下班外,凡是与对外公务活动无关的用车,如去菜市场买菜、到商店购物、上医院看病等等,都算因私用车,都要自付车费,标准是每公里20美分。
 
需承担部分医疗费用
 
        在我国,国家公务员都可以享受公费医疗。截至今日,国家公务员在国内就医,除特需名贵药品外,一般药品和治疗费用都可实报实销。但我们当时在国外的外交人员,却不能享受这样的公费医疗。按外交部有关财务规定,使馆人员在国外看病,一年内如医药费不超过240美元,则全部由个人负担。超过240美元,超过的部分由公家和个人分摊,公家可根据实际费用按一定比例予以报销,其余的仍由个人承担。
我在中国驻以色列大使馆当参赞时,一次撞伤了左眼,到医院治疗一次就花去整100美元。虽然这次是因公在忙乱中受的伤,我又是主持使馆日常事务工作的二把手,若提出报销应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但我觉得这次伤害,直接责任还是我自己,或主要是自己不小心造成的,故决定自己承担所有医疗费外,此外还按公里数支付了去医院来回的因私用车费。
         我在莱索托任大使期间,生了一次在当地医院一时治不好的病,不得不开车去南非大城市布隆方丹的一家大医院治疗。这次南非之行,除花费100多美元的治疗费外,还花去往返车费56美元。从中国驻莱索托大使馆到布隆方丹140公里,来回280公里,按因私用车每公里20美分计算,交通费正好是56美元。大使馆经商处有同志看我钱花苦了,就对我说,他已和一家驻莱索托的公司打了招呼,他们觉得我的病也是为他们公司累出来的,很愿意帮我承担哪怕是部分费用。我谢了他们的好意,同时告其外交部有规定,有纪律,我不能接受这样的帮助,请其理解、谅解。
 
因私打长途电话要自费,对外宴请要交伙食费
 
       在大使馆,经领导批准因公打长途电话、发国际传真,当然是公家付费。但因私打长途、发国际传真,不但事前要向领导打招呼,还要进行专项登记,以便下月结算费用,由通话人和传真发送人支付。这样的规定,当大使的也一样要认真执行,没有任何特殊。
要是在国内,一些部门的某些领导打长途电话或发传真,恐怕不一定会将因公因私分得那么清楚。但在驻外大使馆,情况就完全不一样。须知,一丝不苟地执行国内指示,是外交人员的天职!我作为大使,当然不能特殊,不但不能违反这项规定,而且要自觉带头遵守执行。虽然我打电话、发传真都是自我批准,别人也无法知道我是因公还是因私,但我还是将因私的部分如实登记在册。因为大使是大使馆的第一责任人,你不执行,你就难以服众,整个使馆就会上行下效。如此一来,外交部的财务制度就给你破坏掉了,使馆的廉政建设也就无从谈起。
         有相当一段时间,大使馆人员出席宴请活动还要交伙食费。如大使因工作需要举行宴会,招待驻在国的总理、部长、市长等等,大使本人及应邀作陪的使馆其他外交官员,每次都要交1美元的伙食费。据说,当时国内制订此规定的有关部门认为,使馆人员除按国家规定领取自己应得的一份工资外,不应占公家的其他便宜。参加了宴会,就省下了吃自家一餐饭的钱,按自家一餐饭一美元计算,就应将这一美元还给公家。鉴于使馆人员参加对外宴请活动是外交工作需要,不应将此视为占公家便宜,这件事本身与廉政建设并没有什么关系,经使馆人员不断向国内反映,这项规定最后被取消。
 
所收礼品原则上全部上缴
 
使馆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因工作需要,免不了要相互赠送礼品。按当时外交部有关规定,不管是谁,使馆人员所收礼品原则上都要上缴。贵重的礼品要交给国内处理;一般礼品要随时交给使馆,由使馆在年终时按有关规定统一处理;少量的普通烟酒、糖果或已刻上受赠人姓名、且价值低廉的小礼品,可归个人所有。
我曾是两个使馆的一馆之长,在以色列虽不是大使,但也是使馆二把手,在大使不在馆时则担任临时代办,故我除自身对外赠送礼品外,收到的礼品也较多。我对上缴礼品的想法是,我送出的礼品都是花公家的钱买的,我收的礼品也应归公家;我全部拿了所收的礼品发不了财,我一件不拿也不致穷得没有饭吃。于是,我将所收的礼品统统上缴,甚至对所收到的礼品连看也不看一眼,就让秘书交到大使馆办公室入库。此外,国内来访的一些代表团,还有当地的一些华侨,他们送我礼品基本上都是单向的,我并没有花公家的钱给他们送礼或还礼。有人劝我说,这部分礼品其实可以收下,但我还是都上缴了。我想,何必让人说闲话呢。
对我的所作所为,有人说我“傻”,但也有人说我幸好做了“傻事”,才堵住了小人之口。原来,我在使馆曾触犯过某君的不当私利,此君于是怀恨在心,悄悄收集我是否上缴了礼品的材料,但到头来却捞了个竹篮打水一场空。
 
 
注:此文发表在《是与非》2007年第12期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