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11日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的决定》,决定2020年9月30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不少于一年,直至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七届立法会任期开始为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七届立法会依法产生后,任期仍为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