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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规定电影内容不得渲染恐怖传授犯罪方法
时间:2011-12-15 来源:

  邝日持久的中国电影市场是否要实行分级制度的争议,基本可视为已有了明确选择。记者今天获悉,国务院法制办决定于1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未涉及电影分级。征求意见稿明确,电影不得含有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等13项内容。

  此次立法目的是为了促进电影产业发展繁荣,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征求意见稿降低了我国电影市场准入门槛。并明确境外企业不得在国内独立拍摄电影,境外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我境内拍摄电影。

  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在将其准备摄制的电影剧本或者电影剧本梗概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审查后,可以摄制电影。

  完成两部以上依法准予公映电影的企业,可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电影摄制许可证》。

  取得《电影摄制许可证》的企业摄制电影,只需将电影剧本或者电影剧本梗概予以备案。

  征求意见稿不再要求电影摄制企业“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社会资本投资电影不作限制。

  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征求意见稿明确,电影不得含有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等13项内容。

  《法制日报》记者将征求意见稿与2002年2月施行的《电影管理条例》比较发现,电影被禁内容由10项增至13项。新增被禁内容包括: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宣扬宗教狂热,危害宗教和睦,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团结;宣传吸毒,渲染恐怖;传授犯罪方法;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

  每村每月至少放映一场电影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政府应当保障农村地区每个村每个月至少放映一场电影。

  就电影公益服务,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国务院教育、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将影视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计划,保障学生每学期至少观看两次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地方政府可以采取发放电影票、组织专场放映、给有关电影企业发放奖励性补贴等措施,满足未成年人以及低收入群体观看电影的基本文化需求。

  同时,国家鼓励电影企业采取票价优惠、建设不同条件的放映厅、设立社区放映点等多种措施,为未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居民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等观看电影提供便利;电影企业所在地政府可以对其发放奖励性补贴。

  影院不得占用放映时间放广告

  征求意见稿明确,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放映时间之后放映广告的,被要求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征求意见稿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

  电影院或者其他公开放映电影的场所的工作人员发现观众在电影放映过程中从事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的,可以依法予以制止。此次征求意见时间为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