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30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上,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第一次提请审议。
很显然,这部法律要想正式实施,还需要经历一段时间、需要进一步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因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慈善也越来越成为社会稳定的“平衡器”、成为社会公平的“促进剂”。特别在贫富差距拉大、社会保障和福利水平都不太高的情况下,慈善的作用与影响也更大。
很显然,出台慈善法的目的,也是为了更好地规范慈善行为、提高慈善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让更多需要慈善保护和帮助的人能够享受到来自社会的温暖,同时,也让不规范的慈善行为以及以慈善名义损害社会公平与正义、践踏法律的行为具有依法追究责任、依法规范的依据。而从提交审议的慈善法草案来看,这些方面也确实在草案中得到了体现。
众所周知,所谓慈善,核心在“善”。如果不能充分地体现“善”,那慈善也就失去了意义。而从现实生活来看,在慈善事业中,也确实出现了许多扭曲和违背善意的现象。如诈捐、摊捐、诺而不捐、贪污挪用挥霍捐款等方面的行为,最终严重影响了公众对慈善的信心,也损害了慈善机构的形象。
草案明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冒慈善名义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也意味着,如果再有人或单位敢用“诈捐”手段,就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毫无疑问,这不仅是对慈善公信力的维护、对慈善善意的维护,也是对公众利益和爱心善意的保护。关键在于,如何界定诈捐行为。譬如很多地方出现的以家人生病、没找到工作等为借口向公众募捐的行为,该不该列入到诈捐范畴呢,又当如何处理呢?要知道,这种真假难辨的行为,已经让公众相当反感,也影响了许多人关爱他人的自觉性。
除诈捐之外,摊捐可能也是损害慈善、让慈善越来越失去善意非常重要的方面。因为,很多慈善机构、特别是官办慈善机构,在难以得到社会支持和认可的情况下,常常通过行政行为进行摊捐,有向企业摊捐的,也有向个人摊捐的,且标准都十分明确。譬如政府机关的摊捐,一般都是按职务确定,且这种职务化摊捐,还会传递到企业。如此一来,很多善于从事慈善事业的人,也因为被摊捐的现象越来越严重,逐步失去了对慈善事业的信心。如何解决,是个问题。虽然草案也提出了解决的办法,如责令整改、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但是,由谁来执行呢?如果是政府制定的摊捐决定,又该追究谁的责任呢?这是比解决诈捐问题更难的方面。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种情形,那就是诺而不捐的问题。这种现象,从2008年汶川大地震后就已经暴露并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了。但是,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诺而不捐的现象依然存在。一方面,是少数企业、个人出于炒作心理,是利用了慈善的善意,为个人利益服务;另一方面,则是在外部压力下做出的无奈行为,如政府要求作出捐赠表态,而按照其本意或经济实力,并不具备,最终出现了诺而不捐或诺多捐少的现象。如何解决,确实很难处理。如果动用法律手段,有时候诺捐者也很委屈。
而最受关注,也最值得关注的问题,就是捐款等的使用问题了。因为,如果所捐之款不能全部用于慈善事业,用于真正需要帮助的人,而是被慈善机构或少数人贪污挪用了、挥霍浪费了,那对捐款人的感情伤害是非常大的。就象郭美美事件一样,不仅红会的公信力深受影响,整个中国的慈善事业也受到不小的伤害。所以,慈善法郎在如何维护捐款人利益、用好捐赠款项方面,应当有更加严厉的约束和处罚机制,避免对捐款人产生过重的感情伤害,避免影响中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总之,慈善法的审议,对于将慈善事业纳入到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是最大的喜讯,希望能够尽快出台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