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长期重视和大力推行公众外交。美国会通过立法和研究听证等途径,积极参与公众外交。我应适当借鉴经验,考虑加强我公众外交立法建设。
美国会公众外交立法历史悠久,经历了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在冷战的几十年间,美公众外交目标主要针对前苏联。1948 年,美国国会通过《史密斯·蒙特法》,规定美国对外信息传播的目的, 是“促进别国对美国的了解,加强美国民众与别国民众之间的相互了解”。据此,美国国务院任命专管公众外交的助理国务卿,设立美国新闻署。《史密斯·蒙特法》加上1946 年《富布赖特法》,在美公众外交中具有重要奠基意义,使美公众外交具备合法授权,是美国政府开展公众外交的法律依据。助卿艾伦称赞《史密斯·蒙特法》是“我们对外关系史上极其重要,甚至可说是革命性的决定之一”;1961 年的《富布赖特·海斯法》及《和平队法》,1966 年的《国际教育法》,确定公众外交中的对外文化和教育交流内容。美公众外交立法至此趋于完备。上世纪90 年代冷战结束特别是“9·11 事件”后,美国会配合政府,加大针对伊斯兰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的公众外交,1994 年通过《国际广播法》,1998 年通过《外事改革与重组法》,2004 年通过《情报改革与防止恐怖主义法》,加强使用非军事的外交手段,来对付美国安全威胁。美公众外交立法从此走向成熟。美国会迄今已制定出台约14 项有关公众外交的法案。
美国会公众外交立法内容丰富,为实施公众外交提供了有力保障。在机制建设方面,国会通过1956年《国务院基本授权法》、1994 年《国际广播法》和1998 年《外事改革与重组法》,确定国务院、美国新闻署(后更名为国际交流署并入国务院)和广播董事委员会(BBG)为公众外交具体执行机构,给予财力人力物力支持,保证了美公众外交的顺利实施。新闻署下属的“美国之音”电台数千名工作人员常驻175 个国家,向全世界一亿人广播,极大拓展了美国国际影响。在工作任务方面,国会立法规定对外信息传播是公众外交主要手段,针对其他国家进行广播宣传以及文化、教育渗透,展示美国价值观,扩大美国际影响力。通过1946 年《富布赖特法》、1961 年《富布赖特·海斯法》等法律,又把教育和文化交流作为公众外交的主要手段,安排外国学生、学者和其他专业人员与美进行交流。美国会还把部分对外发展援助项目也纳入公众外交范畴。2009 年,众院批准增加对巴基斯坦非军事援助至70 亿美元,就被认作对巴公众外交的重要举动。
美国会目前仍积极推动公众外交的立法活动,来适应国家利益和形势发展需要。美国会现在公众外交立法主要工作,是研究修改1948 年《史密斯·蒙特法》。这部美公众外交的母法为遏制前苏联影响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部法律限制美公众外交的实施范围,禁止将对外传播的信息向美国公众散布。《史密斯·蒙特法》在美国内外受到越来越多的非议,批评者认为美国对自己的公众外交并不自信,也让人对美国对外传播信息的真实性产生怀疑。2012 年,两名众议员提出《史密斯·蒙特时代化法案》,建议修改对美国公民信息传播限制的内容。同时主张美公众外交要改革调整,以适应信息时代要求,重点加强利用互联网。而美国会在1994 年已决定,外国政府的“政治宣传”对美国民众并不有害,默许其他国家在美国开展公众外交活动。
《史密斯·蒙特法》充分显示美外交政策的虚伪性。美国一方面对国内和国外的信息传播筑起一道“防火墙”,担心本国民众受到对外传播信息的毒害;另一方面又无端攻击别国独裁专制,对外搞政治宣传。其实,限制人民言论和信息自由的帽子,美国应先给自己戴一顶。
我国现在逐渐成为美国国会和政府公众外交的重点对象。在2011 年参院外交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中,时任参院外交委员会共和党首席成员卢格称,中国怀有充满活力的公众外交计划,强硬好斗。一面利用美国的开放,扩展中国的国际影响;一面封锁本国国民,阻碍美国的公众外交。美国对中国的公众外交已败下阵来。美国在中国只有5 个美国中心,而中国在美国建立了70多个孔子学院。他建议美国应加强对中国的公众外交,加大中国民众与美外交官、民众和学者接触的机会。
“他山有砾石,良璧逾晶莹”。公众外交法制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是美国公众外交得以发展的经验,值得我国适当借鉴。我国公众外交眼下进展迅速,取得不俗成绩,但也面临一些问题,主要是实践走在理论前面,理论又走在立法前面。我迄今未有专门规范和管理公众外交的法律。立法与实践的脱节,多少制约了公众外交的健康发展。建议全国人大适时考虑制定出台公众外交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领导和执行机构权责关系,规范公众外交具体任务,监督有关机构执行情况。总而言之,我公众外交实践的“子弹”目前可先飞一会儿,但迟早要靠立法“准星”的引导。(齐前进 )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外事委国际交流室